浙江省體育局關于退役運動員留省體育局系統工作的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組織人事制度,規范因工作和事業發展需要留用省體育局系統工作的退役運動員的安置工作程序,經研究,特作如下規定:
(一)政治思想表現好,一般應是中共黨員,在運動隊里是骨干尖子運動員,基本具備擔任教練和其他管理工作的綜合素質;
(四)運動成績:獲得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單項冠軍、暮體項目前三名;全運會、亞運會前三名;世界錦標賽、世界杯(總決賽)前六名;奧運會前八名。
符合留用條件的退役運動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因事業發展和實際工作的需要,并在有編制的情況下,經集體研究同意接收的,則將相關情況(主要是:留用人員的基本情況、擬安排的崗位和培養目標等)報省體育局人事處審核備案。經一年試用后,確實工作表現突出,各方面素質符合用人單位實際工作需要的,由用人單位提出鑒定意見(對于留用擔任教練員的,還須有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出具的試用期鑒定意見),報經省體育局黨組研究同意后,方可轉為正式職工。
四、本規定自2006年8月10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浙江體育職業技術學院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